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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修改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

发布日期:2015-12-28  浏览数:4148  信息来源:《中国教育报》
 
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在京闭幕,会议应到168人,出席159人,符合法定人数。闭幕会对付表决的法律案和授权决定等进行表决,其中,以146票赞成、4票反对、9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;以141票赞成、6票反对、12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,为贯彻落实中央和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,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,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,对一些看得准、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,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,总体上已趋于成熟。也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,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涉及的有关问题还需继续深入研究,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。
  26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,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,对《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(草案)》进行调整,“一揽子”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。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,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,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,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,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。
  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决定对教育法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七十六条、第七十九条等十处条款进行修改,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:“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,加快普及学前教育,构建覆盖城乡,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。”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。”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的决定对高等教育法的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条第一款等七处进行了修改,涉及高等教育办学方针、人才培养、高校设立、学术委员会职责、评价制度、经费筹措等方面。
行政法学专家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国、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。“四个全面”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,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,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。他表示,以《高等教育法》的修改为例,在这样的大背景下,此次修法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,是根据高教的现状和问题,对当前的急需和特殊要求的修改,有利于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,深化高等教育改革,提高高等教育质量,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。
 
相关链接:
1. 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
2. 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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